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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媒體報載,部分學生因一時好奇於網路張貼不雅照片, 訂實已觸犯相關法律,茲將相關條文說明如下: (一)刑法:第235條規定略以,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 、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 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 、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 線物品者,亦同。 2.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8條規定略以,散布、 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 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 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 罰金。 3.請導﹝老﹞師利用班會或其他課程加強宣導。 4.教育部「少年法律專刊」(網址:http://www.edu.tw/displ/publication_list.aspx,路徑 :刊物彙集項下)。 5.附「少年法律專刊」宣導資料1份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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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鳳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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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727175#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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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utstar@mail.ksu.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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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du.tw/displ/publication_list.as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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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資料.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