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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規程

教育部86年1月21日台(86)技(二)字第86005355號准予備查
教育部89年8月25日台(89)技(二)字第89101231號函同意備查
教育部91年1月14日台(91)技(二)字第91005320號函同意備查
教育部92年3月31日台(92)技(二)字第92003060號函同意備查
教育部93年10月19日台技(四)字第0930138876號函核定
教育部94 年7 月11 日台技(四)字第0940095616 號函核定
教育部95年11月17日台技(四)字0950164235號核定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崑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私立學校法並參照專科學校法及專科學校法實行細則之規定,訂定本組織規程。
第  二  條 本校以堅毅誠樸為校訓,以教授應用科學與技術,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養成科技與人文並重之中、高級專業人才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校附設進修學院、專科進修學校,其組織規程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  二  章 組 織
第  四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並為本校代理人。
第  五  條 本校得視校務發展需要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 研究。
第  六  條 本校設下列各教學單位:

一、工程學院:

  1. 機械與能源工程研究所:博士班
  2. 機械工程系:學士班(含在職專班)、碩士班(含在職專班)
  3. 電子工程系:學士班(含在職專班)、碩士班(含在職專班)
  4. 電機工程系:學士班(含在職專班)、碩士班(含在職專班)
  5. 環境工程系:學士班(含在職專班)、碩士班
  6. 高分子材料系:學士班

二、商業管理學院

  1. 企業管理系:學士班(含在職專班)、碩士班(含在職專班)
  2. 國際貿易系:學士班
  3. 會計資訊系:學士班
  4. 財務金融系:學士班
  5. 不動產經營系:學士班(含在職專班)

三、創意媒體學院

  1. 媒體藝術研究所:碩士班
  2. 視覺傳達設計系:學士班、碩士班
  3. 視訊傳播設計系:學士班
  4. 空間設計系:學士班
  5. 公共關係暨廣告系:學士班

四、資訊科技學院

  1. 數位生活科技研究所:碩士班
  2. 資訊管理系:學士班(含在職專班)、碩士班
  3. 資訊工程系:學士班
  4. 電腦與通訊系:學士班
  5. 資訊傳播系:學士班

五、人文科學學院

  1. 應用英語系:學士班(含在職專班)
  2. 幼兒保育系:學士班

六、通識教育中心

本校各教學單位,為實習、實驗及研究需要附設之有關機構或研究中心,其設立、變更與停辦,均須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  七  條 本校各院置院長一人,主持院務,並置秘書一人,襄助院長處理院務。各系所、中心各置主任一人,主持中心及系所業務,並得置職員若干人。
第  八  條 本校設下列各單位:
  1. 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掌理教務事宜。並置秘書一人,下設註冊、課務、綜合業務三組及教學發展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
  2. 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掌理學生事務及學生輔導相關事宜。並置秘書一人,下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衛生保健三組及學生輔導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
  3. 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掌理總務事宜。並置秘書一人,下設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環安等六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4. 研究發展處:置研發長一人,掌理研究發展事宜,並置秘書一人,下得設企劃推展、國際交流、推廣教育、實習就業四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5. 產學合作處:置處長一人,掌理產學合作事宜。並置秘書一人,下得設產學合作、創新育成、產品開發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6. 圖書資訊館:置館長一人,主持館務事宜。下得設採編、閱覽、視訊、參考四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7. 電子計算機中心:置主任一人,主持中心業務。下得設行政諮詢、網路維運、應用系統、數位學習四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8. 進修部:置主任一人。下得設註冊、課務、學務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9. 體育室:置主任一人,並置體育教師、運動教練若干人。負責體育教學與體育活動等事務。
  10. 軍訓室:置主任一人,軍訓教官、護理教師若干人。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並協助學生事務處學生生活輔導事宜。
  11. 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並置秘書及職員若干人,辦理秘書事務。
  12.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組長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依法辦理有關人事業務,其分組及人員設置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13. 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下得設二至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相關事務。
  14. 本校為教學、研究及服務等需要,設下列各中心:
    1. 創新育成中心。
    2. 產品開發技術研發中心。

    各中心置主任一人,主持中心業務,並視業務需要,得置相關人員若干人。

本校各單位之設置、變更與裁撤,均須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  三  章 會 議
第  九  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副校長、院長、教師代表、各教學單位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行政單位一級主管、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教師代表(不含兼行政主管者)應經推選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代表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各代表產生方法如下:

  1. 教師代表:由各教學單位專任教師以無記名推選之,其應選名額依各教學單位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之人數,按比例分配之。
  2. 研究人員代表:由全校助理研究員(含)以上之現職專任研究人員推選之,每滿五人推選代表一人;惟研究中心代表總人數以四人為上限。
  3. 軍訓教官代表:一人,由全校軍訓教官推選之。
  4. 職員代表:三人,由全校編制內職員推選之,其中行政職員或技術人員人數按實際在職人數比例分配之。
  5. 工友代表:一人,由全校編制內工友推選之。
  6. 學生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ㄧ,由學生自治團體及各學院分別推選之。

校務會議代表任期一學年,得連選連任,會議召開時除前揭出席人員外,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校務會議於必要時,得設各種臨時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1. 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2. 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程。
  3. 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4. 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5. 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6.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7. 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校務會議規則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 十 條

本校並設下列各種會議:

  1. 行政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院、系、所主管及其他單位主管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2. 教務會議:以教務長、各院、系、所主管,進修部主任、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及教務處各組組長組織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有關教務之重要事項。
  3. 學生事務會議:以學生事務長、進修部主任、各院、系、所主管,軍訓室主任、體育室主任及學生事務處各主管組織之。學生事務長為主席,討論有關學生事務之重要事項。
  4. 總務會議:以總務長、會計主任、各院、系、所主管及總務處各組組長組織之。總務長為主席。討論有關總務之重要事項。
  5. 院務會議:以院內及各系、所主任、教師代表組織之。院長為主席,討論有關本院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院務事項。
  6. 系務會議:以各系主任及本系專任教師、學生組織之。系主任為主席,討論有關本系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系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本系職員出席或列席會議。
  7. 研究發展會議:以研發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圖書資訊館館長、產學合作處處長、進修部主任、各學院院長、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會計主任、人事室主任、各研究中心主任及研究發展處所屬單位主管組織之。研發長為主席,討論本校研究發展事項。
  8. 其他單位會議,以本單位主管及成員組織之,討論本單位重要行政 業務事項。

前項各種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主管或人員出席;有關學生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規章之會議,應邀請學生代表出席。本校依需要得設教學、研究及社會服務有關之其他會議。

第  四  章 委 員 會
第 十一 條

本校設下列各委員會:

  1. 校務發展委員會:研議校務發展方向及計畫。
  2. 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校設校、院、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及學術研究與其他相關重大事項。
  3.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對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
  4. 課程委員會:研議審訂本校校訂必修課目,各系專業(門)必修課目與選修課目,並定期檢討或修訂課程。
  5. 職工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職員遴用、考核、升遷、不續聘等事項。
  6. 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討論及議決有關學生重大獎懲及操行案件。
  7.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學生重大獎懲案件或因本校行政措施致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權益遭受損害之申訴。其設置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8.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動全校性別平等教育工作及受理本校教職員工生或校外受害者遭受本校教職員工生之性騷擾或性侵犯之申訴。
  9. 環境暨安全衞生委員會:策劃、協調及規劃本校環境安全衞生有關 事務。
  10. 經費稽核委員會:瞭解本校各項費用使用狀況。
  11. 圖書委員會:研議有關圖書資訊館政策、服務及發展事項。
  12. 通識教育委員會:負責研訂與推動學校重大通識教育發展政策。
  13. 預算編審委員會:研議有關預算等相關事項。
  14. 本校於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

前項第七款以外各委員會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  五  章 各級主管之資格及產生程序
第 十二 條

本校校長之產生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送董事會圈選後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

校長遴選辦法由學校擬訂,經董事會審議,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校長任期三年,期滿後經董事會同意得連任之,最多以連任兩任為限。校長之去職依私立學校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校長因故出缺,董事會依序由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及總務長等合格人員代理校長職務,以六個月為限,並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 十三 條 本校得視校務發展需要置副校長,副校長由校長自本校教師或研究人員遴選,必要時得以契約方式進用校外人士,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聘兼。其任期與校長同。
第 十四 條 本校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由校長自具有教授資格的人選中擇聘之。
第 十五 條 本校各系、所主任須具副教授(含)以上資格。系、所主任之產生由院長從該系、所具有資格之教師或校外具相同資格之人士推薦二至三人,由校長擇聘之,推薦辦法由院務會議訂定,經校長校定後實施。
第 十六 條 本校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圖書資訊館館長,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惟總務長、主任秘書、圖書資訊館館長,得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研發長、產學合作處處長、進修部主任、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及其他一級研究單位主管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體育室主任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之體育教師兼任;軍訓室主任由校長就教育部推薦之軍訓教官中擇聘之;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分別以相關法令規定任用。各單位分組(中心)辦事者,各置組長(主任)一人,除人事室、會計室外,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前項教師兼主管者其兼任職務採任期制,除本校或其他法令另有 規定外,每三年為一任,均得連任。
第  六  章 教職員工之聘任遴用
第 十七 條 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其職責為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
第 十八 條 本校教師之聘任採聘期制,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初聘及第一次續聘均為一年,其來校任滿二年以上之續聘,每次為二年,長期聘任應「依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第 十九 條 本校教師之聘任及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辦理,並提交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第 二十 條 本校為提昇教學與研究水準,得聘任講座教授、客座教授,其聘任辦法另訂。
第 二十一 條 本校因特殊需要,得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聘任辦法另訂。
第 二十二 條 本校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工作,其聘任及升等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四級。
第 二十三 條 本校職員職責為支援學校行政及技術工作,其分級、任免、敘薪、考核、升遷、獎懲等相關辦法另訂之。採公開方式甄選。
第 二十四 條 本組織規程第七條及第八條各單位所置職員除已列之職員外,包括編審、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輔導員、技正、技士、技佐、醫師、護理師及護士等人員。教職員員額編制表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 二十五 條 本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及資遣依本校之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辦理。
第  七  章 學生自治與校務參與
第 二十六 條 本校學生自治團體,由學生事務處輔導學生成立。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其組織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 二十七 條

本校為保障學生權益,增進師生溝通效果,應由學生事務處輔導學生選舉代表數人,依下列會議性質出席或列席會議:

  1. 教務會議:每學院學生代表各一人。
  2. 學生事務會議:學生自治團體代表二人,每學院學生代表各一人。
  3. 總務會議:每學院學生代表各一人。
  4. 系務會議:各該系學生代表二人。

前項各種會議學生代表產生辦法另訂之。

第 二十八 條 本校學則、學生事務章則、總務章則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  八  章 附 則
第 二十九 條 本校為提供幼兒保育系教學實習及社區服務得附設幼稚園,其設置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董事會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 三十 條 本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董事會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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